企业在员工试用期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二

试用期不可延长及试用期待遇问题

四、延长试用期期限

在试用期期间,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防范用工风险,但有时却往往被企业滥用,比如企业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企业是不能超标准约定试用期的,超过法定部分的无效,企业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的,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月数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对于企业来说,因更多将眼光放在如何巧妙设置合同期限,使试用期最长,试用期选择最好避开节假日,这样考察员工的时间就可相当较多。 

五、试用期内降低福利待遇

     1. 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 

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不是正式用工,可少给工资甚至不给工资,社保就更不用上了。应当明确:企业的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看来,企业在试用期发放的工资并不是随意决定的,必须要符合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最低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个标准是按照前面计算出的试用期工资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避免企业在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过高,针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企业进一步细分公司岗位,通过制定具体详细的职位等级和工资等级来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另外还可就奖金或效绩工资等通过绩效考核按月确定,在劳动合同上只约定基本工资,这样就为企业在以后相应的纠纷中争取了主动。  

2. 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七十二条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一旦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实中很多企业或是心存侥幸或是没有重视,都没有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但从发生的很多案例来看,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发生工伤而引发的纠纷非常多,企业莫要因小失大,一旦意外发生,和几个月试用期的社保费相比,对员工的赔偿费将是很大的数额。 

3. 不让员工享受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时间。前面已经多次提到,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不同阶段,并不影响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此试用期的员工也应享受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等待遇,医疗保险也属于其中,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企业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已依劳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因此针对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员工,企业的做法是按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医疗期,待期满后,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才能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身工伤事故,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