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员工试用期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试用期培训及医疗期

八、试用期内为职工提供技术培训是否有风险? 

试用期内的培训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入职培训,本身是新员工熟悉企业情况,熟悉岗位工作的过程,这类入职培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类是专项技术培训,对专项技术培训,一般可以通过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方式对职工进行约束,但试用期是个例外。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即试用期内的专项技术培训,我们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设定约束,只能依靠职工自身道德约束,所以建议企业谨慎对待试用期内提供的专项技术培训。


九、员工试用期内患病的,应当享受医疗期,如医疗期内未满,而试用期届满,应当如何处理? 

试用期内员工患病的,建议按照试用期顺延处理,待员工治疗终结后恢复试用期,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实务中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试用期内患病、非因公负伤或者其他个人原因请假未能正常上班的,试用期相应顺延”。同时对试用期内患病治疗的员工,不能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十、公司录用条件确认书中规定“试用期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无法履行试用期工作达1个月或以上的,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这类约定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录用条件的确定应当具备两方面的因素,即合法性和合理性。从员工角度讲,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均是员工意志之外的因素,不能归责于员工个人,本条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再者,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应当停工工作、接收治疗,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这一条款实际上限制了员工享受医疗期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